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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朝明,男,漢族,1989年生。2011年6月29日,本院收到何超明的起訴狀,稱原告于1993年8月購買了位于洛陽市老城區(qū)于書院街22號的一套臨街房屋,面積為255.14平方米。2003年6月,洛陽老城區(qū)北街舊城改造,原告房屋被拆除。被告在整個拆遷改革中起了帶頭作用...

標題: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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