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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此前,媒體報道了一樁丑聞,一名智障農(nóng)民在改名后被監(jiān)禁了三年。魯天喜,河南省嵩縣大坪鄉(xiāng)松嶺村的一個農(nóng)民,因搶劫被改成了“”,并被關押了三年半。在他被釋放之前,他的家人不知道對他的判決和監(jiān)禁,也沒有看到判決結(jié)果。
最近,在這個問題上取得了新的進展。10月14日,洛陽西工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裁決,并與陸賈達成協(xié)議:陸賈獲得30萬元“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賠償。弱智者的家屬也在“申請回避”上簽了字,說“沒有指控,不需要重審?!?/p>
截至10月14日,智障人士盧天喜仍住在洛陽的一家精神病院。顯然,這是一個錯誤的案件,但法院將30萬元的“救助款”換成了家庭成員的“撤訴申請”。最后發(fā)生了什么?錯案本應重審,但法庭對當事人的家庭成員是“私人的”。我們應該如何負責?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燕友認為,糾正錯案和洗刷冤案是司法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洛陽市西工區(qū)法院未通過正常的再審程序就用納稅人的錢“了結(jié)”了這起錯案,這顯然是一種執(zhí)法違法行為。在不公正監(jiān)禁的情況下,應徹底調(diào)查智力殘疾人,并應調(diào)查案件所涉各方的責任,這種責任絕不能就這樣消失。
易燕友指出,如果只看路天喜家人收到的“救助金”和“其他款項”的金額,“賠償”金額高達35萬,遠遠高于正常程序下的國家賠償標準。顯然,當?shù)胤ㄔ合M愿邇r解決此事。
然而,這種“私了”不符合國家賠償?shù)姆沙绦颍皇菫榱搜谏w錯誤案件的真相。根據(jù)最高法院公布的2011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每日國家賠償金額為142.33元,盧天喜一家獲得的賠償相當于每日平均320元,是國家標準的兩倍。
易延友指出,地方法院對盧天喜及其家人進行了賠償,這意味著地方法院認識到了審判和量刑中的錯誤。然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申訴的處理應是“原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然后“應重新審理”。
在這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05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法院院長發(fā)現(xiàn)在確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他"必須"啟動重審程序;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在認定事實或者運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同時,調(diào)查人員應被追究責任。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在支付錯案國家賠償后,還應當向錯案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陸天喜案件中的正常糾錯程序。然而,與盧天喜案相比,法院不僅沒有通過正常的再審程序,還以35萬元的“私人費用”免除了責任人的責任。地方法院對納稅人如此慷慨,以換取所謂法官的面子和未來,這是荒謬的。
關于陸天喜案件的責任追究,易延友認為,首先是當?shù)毓矙C關及其辦案人員承擔責任,其次是法院。
許多人質(zhì)疑為什么盧天喜在被判刑時沒有接受精神病學評估。對此,易延友認為,當陸天喜被判搶劫罪時,他并未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因為精神病評估的責任不在法庭上。
從法律角度來看,精神病學鑒定一般應由被告或其辯護人發(fā)起,而不是法院的職責。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訴訟證明理論中,遵循“精神正常推定”,法院一般會推定被告精神正常。這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不是每個在法庭上被起訴的人都必須進行精神病學評估。
針對盧天喜一案,當?shù)鼐綄ΡR天喜進行了刑事調(diào)查,到檢察院批準逮捕他,并到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直至服刑期滿。幾年來,他的家人對此一無所知,自然他們不能申請精神病學評估并為他辯護。可以說,正是由于執(zhí)法機構的各種違法行為,才是冤獄的根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24小時內(nèi)將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和情況通知其家屬。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沒有依法行事,家庭成員不知道他們受到限制的自由,因此他們無法為自己辯護。首先,警察和工作人員應該承擔責任,其次是法院的責任。
易燕友指出,盧天喜被不公正地關押了三年半,無論是法院、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當案件曝光后,這些執(zhí)法或司法部門也試圖以高價解決問題,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不僅侵犯了盧天喜的基本人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p>
(財新網(wǎng)記者劉志杰寫道)
標題:易延友:智障者冤獄豈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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