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書丟失后,重新發(fā)行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擱置離婚協(xié)議書,重新出具離婚協(xié)議書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制作婚姻登記文件。 婚姻登記必須長期保管。 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布婚姻無效或者取消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婚姻登記文件。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重新領取。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文件,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重新出具結婚證、離婚證。
標題:在民法典中補充離婚協(xié)議書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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